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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 (2009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 提高人体健康水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的 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 第三条 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  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以及遗体受社会尊 重和法律保护。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 眼角膜捐献工作。  1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日常工作。  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广播电视、司法行 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相关工 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遗体和眼 角膜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 作的领导,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 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遗体和眼 角膜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在遗体 和眼角膜捐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捐献登记 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 角膜。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 和眼角膜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承担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 2登记工作。  第十一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登记按下列方式进行:  (一)捐献人到登记机构办理;  (二)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 (三)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  (四)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办理,但近亲属之间意见不 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 除外; (五)其他 便于登记的方式。 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应当 填写捐献登记 表。捐献登记表应当 载明下列事 项: (一)捐献人的自然 状况; (二)捐献 执行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 责通知捐献接受机构的时限及同意 执行的意见;  (三)遗体和眼角膜的用 途; (四)遗体或者眼角膜接受机构的 联系方式和接受时限;  (五)其他事 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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