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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教育法》办法 (2010年1月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青少年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 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 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国防知识。通过 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 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 (居)民委员会, 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国 防教育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国防教育,其主要负责 人对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 作。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 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 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 源与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人民防空等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防教育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 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2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国家规 定的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 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 核评估。 驻地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 育,为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派出教员、提供场地和相关器材。 第八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 的方法对学生开展国防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 式使其掌握必要 的国防知识 : (一)将国防教育的内容, 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 思想品德等课程教学中; (二)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 题的少年军校、军事 夏 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 竞赛等活动; (三)聘请国防教育 辅导员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 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对学生 进 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 式使其掌握必 需的国 防知识与技能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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