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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2 —《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 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 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 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 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 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 作。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 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 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域内跨县、区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 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沈阳市和国务院 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 划,经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由城市人民 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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