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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十三次会议公报2010.1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第3号)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 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 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维护 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 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责全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保健用品 内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 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 内的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促进康复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一 25 一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十三次会议公报2010.1 各自职责负责保健用品相关管理工作。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 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不符 业研究开发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 合条件的,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 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 明理由。 规范认证。 第八条申请人经市、州人民政府、 第六条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 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用品生 度。 产企业生产现场审查合格后,可以向省人 第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保健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 用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可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一)申请表;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现场审查: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一)生产房建在清洁区域内,与 署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合格 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 意见; 距; (三)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 (二)生产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 方依据及相关资料; 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 (四)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车间) 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 布局平面图; 虫攀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五)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 (六)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 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 (七)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功 不洁物、有毒物; 能性、安全性报告; (四)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八)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 的保健用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 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等场所; (九)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五)具有适合产品生产特点的生产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保健用品功能性、 设备或者设施; 安全性报告,应当附有保健用品评审专家 (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 组的评审意见。 程; 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医学、毒 (七)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理、药理、营养、检验、医疗器械、生产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 工艺、管理、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到 组成。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由省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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