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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09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 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 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 水的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承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的区,其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 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海事、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 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 水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规 划、建设、价格、国土、房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 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 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 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遵循保障供水,确保供水安全,发展 供水事业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 原则。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 水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利、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卫生、国土等部门,根据 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 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研发、采用和推广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4-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在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供水行 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制定重大决策涉及供 水工作的,应当听取供水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用水投诉 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九条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专项 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 和规范。 从事城市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 城市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城市供水设施的 设计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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