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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4月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号公布 自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天池景 区)管理,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天池景区 生态环境,促进天池景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天池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池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天池景区的范围为国务院批准的《天池风景名胜 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2 —第四条 天池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阜康市人民政府在天池景区设立天山天池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天池管委会),天池管委会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构,具体负责天池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阜康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天池管委会开展 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天池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管理 ; (二)组织实施天池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并组 织实施天池景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三)建设、维护和管理天池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 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 务; (四)研究、发掘和宣传天池景区自然资源、人文景观、 地域文化和科学价值; (五)对天池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阜康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 其他职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3 —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阜康市人民政府或者天池管委会对在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 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天 池管委会在天池景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在天池景区 实施的违法行为。 相关主管部门在天池景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天池 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天池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执行经 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第十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天 池景区总体规划中的天池景区范围、 性质、保护 目标、生态资 源保护 措施等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 报批。 第十一条 阜康市人民政府应当 指导督促天池管委会实施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协 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 重大事宜。 天池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 觉遵守总体规划、详细规 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天池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符合天池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未经天池管委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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