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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湖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2 第一章 总则3 1 PDF文本题注有误,更正为:“ 2010年1月1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 PDF文本增加目录为:“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章 市 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3 PDF文本章节有误,依次更正为:“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章 市 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乡功 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 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镇、建制乡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 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 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 展的需要,在编制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 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规划等。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 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 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 产,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 2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 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受自治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交通、 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   自治县在城镇管理中,按照规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制度。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建设的投入。土 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投资收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镇应当 依法制定镇规划。镇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 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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