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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章 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章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教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的健 康,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1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医疗卫生的目标是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 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 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农 村医疗卫生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责的原 则,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 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农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 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支持,并对边境地区、少数民 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 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水 利、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人口计生、质量监督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医疗卫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农村医 —— 2 ——疗卫生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医疗卫生事业。 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 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其他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 共卫生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九条 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 划、符合医疗机构的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 村卫生室的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条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 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 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 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 承担乡镇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常 见病、多发病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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