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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0年1月3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 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 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条例,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 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玉屏箫笛制作技艺; (二)侗乡赶坳等民族民间传统习俗;— 2 —(三)龙灯吉语、山歌酒歌等具有代表性的侗家民间文学 以及传统表演艺术; (四)罐罐油茶等侗族特色饮食制作技法; (五)印山书院、古城墙、风雨桥、钟鼓楼等与非物质文 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载体; (六)侗族服饰以及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经卷、 谱牒、碑碣、楹联等与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资料 ;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 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 入0.2%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 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承担自治县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评审、鉴定、申报工作; (二)加强公共文化机构建设,发挥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承 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作用;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传承、创 立和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品牌; (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 门人才的培养,— 3 —有计划地进行人员 培训; (五) 倡导开发创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 源,发 展民族民间文化产 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 励学术团体和个人 从事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发 掘、收集、整理、传承、 研究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总体规划: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普查、搜集 整理、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档案及数据库; (三) 组织申报国家 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名录项 目; (四)对 濒危、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 时进行抢 救、修缮和恢复; (五)为 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 档 案。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依法收藏的承载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资料、实物,其所有权 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鼓 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 将资料、实物 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 研究机构收 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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