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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2010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 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海 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 定: 一、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福建发展优 势和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 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树立全面、协调、 可持续的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正确处理加快发展 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认真贯彻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 福建生态资源优势,着力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 永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自然和谐的城镇人居环境体系、良性 循环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先进 高效的管理决策体系和以生态理念为核心的生态文化体系,努 力把福建建设成为山川秀美、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生态优美之区。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 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地区生态文 明建设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权限 和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 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 府目标考核以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相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 抓好规划的细化和 实施,制订落实行动计划。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 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 评价制度,在进 行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 时,综合 考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 听证、论证、专家咨 询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 主化。 (六)建立生态文明建设 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生 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在全省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不同层次的指标体系,用于测评考核 地区或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机制 (七)加强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策 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节 能减排,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 鼓励发 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 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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