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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 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 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 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 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 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 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 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 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 2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 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 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 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 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 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 用。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 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 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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