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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2010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0年5月27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玄武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永 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玄武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南京钟山风景名胜 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以玄武湖公园为主体,东面、北面至龙 蟠路(包括神策门公园),西面、南面至明城墙,以及九华山 公园、鸡鸣寺、北极阁公园。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的范围为东面至龙蟠路以东一百米,北 面至沪宁铁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东路,以及玄武湖 至紫金山、鼓楼至北极阁的景观走廊。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景区内明城墙等文物的保护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 施建设;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决定和组 织实施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宗教 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与管辖 , 负责景区相关的保护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玄武湖 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 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2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 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环境、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南京钟山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景区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体现景区 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保持玄武湖、紫金山、明城 墙等景观的协调统一,突出景区亲水特色和休闲功能。 景区详细规划应当 确定景区资源保护 方案,明确基础设施 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 项目的布局、选址与规模,以及建 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 计条件等。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景区详细规划 科学整治景区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第八条 市园林、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区详细规划制定景区设 计。 景区设 计应当根据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 不同区位功能及景 观的需要,设计特色景观, 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游 览休闲服务 设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 计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 原审批程序报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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