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家庭保护 第四章 学校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保护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 1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 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 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国家机 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教育和帮助未 成年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 罪。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 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等状况,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 的意见。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 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 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 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 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 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2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 织实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 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 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 委员会承担,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 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 履行下列 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协调解 决本行政区 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07-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07-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07-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07-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5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