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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 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 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 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 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 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 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 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 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 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 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 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信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 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 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 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 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 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 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 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 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 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 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 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 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 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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