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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对象与内容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 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 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 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 1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 第三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坚持 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从实际出 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 , 推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 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 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 展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 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 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 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 ─ 2 ─守和执行。 第二章 发展规划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 。 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 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 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 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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