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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7月 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 旅游管理条例>、 <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的决定》 修正 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部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厦门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 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 1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从事旅游经营与管 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 旅游设施为条件,招徕、接待旅游者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 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 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重点产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 — 2 —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 关行业的发展。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旅游业的主管部门, 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 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和名优旅游商品的开发及本市 整体形象的宣传等。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制定和实施旅游 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培养初、 中、 高级旅游人才的职业 教育体系,提高旅游教育、培 训水平,培养 适应旅游产业发展 的专业人才。 第九条 加强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 增强市民的旅游 意 识和保护旅游资源的自 觉性,发挥 新闻传播机构与社会 舆论对 旅游发展和旅游服务 质量的监督作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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