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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 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 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0年7月 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 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 的投资。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改善投资环境,做好台湾 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职责,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 调、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对外经贸、发展改革、经济、工商、 税务、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 进出境检验检疫、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在重庆市投资兴办企业,必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 — 2 —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明; (二)能够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台湾同胞身份证件或者其 他证明; (三)商业资信证明材料。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 (一)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 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资信证明。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 期间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 营企业;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三)购买、租 赁或者承包企业; (四)购买企业 股票、债券; (五)购 置房产; (六)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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