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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30日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保障 15 10 15 20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全体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有关国 防观念、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防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增 强公民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 国民教育体系。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 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应当贯彻着眼长期、讲求实效、稳步发 展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 理论教育与实际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门机构和社会 各界的积极性,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二章 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不分民族和宗教信 仰,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 人员,国防科技工业单位职工,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 25 10 15 20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 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六条 普及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公民 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军事常识等。   重点教育除前款所列的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 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对城市的初级中学学生,还应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 生物武器知识教育。   第七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 特点,分别采 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 的负责人,通过各 类干部学校、培训班及其他方式进行;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 政治教育、组织整顿、 军事训练等方式进行;   (三)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结 合军队的实际进行;   (四)对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的职工,结合军 品生产和科研 任务进行;   (五)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 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 课堂教育、军训或其他方式进 行;   (六)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结合各学科教学和 课外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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