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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6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 第一章总则 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 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 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 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 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人安全生产检查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 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 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 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 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 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 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 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全意识。 机制。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 - 712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6 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用,并主动召回。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 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 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 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 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 设备安全工作。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 第八条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 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 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 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 第二章生产、经营 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 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 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 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 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 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 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 得少于十年。 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 第十条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 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 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 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 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 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 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 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 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 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 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 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713 — 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6 第十五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 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 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 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 得许可。 废的特种设备。 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 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 告知义务。 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 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 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 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 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 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 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 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 要求。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 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 第三章使用 (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 理部门。 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 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 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 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 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 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 运行。 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 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 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 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 第二十二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 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 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 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 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 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 控系统。 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 - 714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6 系统。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 第二十三条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 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 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 第二十七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 有效防护措施。 以下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 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 运营使用单位; 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 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 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 全追溯管理。 单位;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 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 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 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 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 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 (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使用单位。 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 登记。 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第二十八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 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 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 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 置等。 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 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 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 等有关规定。 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 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 场所。 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 第二十六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 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 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 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 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 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 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 -715- 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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