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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 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流通市场建设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流通市场建设 与管理,促进商品流通发展,根据有关法 与管理工作。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根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流通市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商品 场的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流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商品流通发展 本条例所称商品流通市场,是指用于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品流通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流通发展规划,并与市 加强对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 商品流通发展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 织、领导、协调。 府批准后实施。 商品流通、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 第五条市、区(市)商品流通主管 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质量监督、工 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 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 等部门,根据商品流通发展规划,组织编 一23- 3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制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 第十条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 府批准后实施。 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商品 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含商业网点和居民 流通市场的发展目标、区域布局、业态结 生活服务设施,下同)。商业服务设施具 构、建设规模等内容。 体配置规定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 市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等主管部门 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 第六条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 农村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结构合 符合城乡统筹、优化布局、节约资源、保 理,功能完善,便民利民。镇人民政府应 护环境等要求,与居住区建设、综合交通、 当将农村商业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设施统一规划。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居住区的规划 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布局和发展需求,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散相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配建商业服务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 设施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 第十一条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 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确定商品流 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通市场的控制性要求。涉及商品流通市场 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 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 征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 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第八条商业中心、商贸集聚区、专 织城市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 业批发市场、商业街等的规划建设,应当 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日常 符合区域功能定位、服务人口、主导产业 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民摊点经营区域 和空间资源等条件,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和时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 便民摊点经营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 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品流通市场,应 环境卫生。 当符合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并由商品 第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 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听取公众对其经济社会 当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 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商 布局再生资源的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和分 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栋中心。 —24 — 3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鼓励大型超市、商场等设置再生资源 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开展经营活动,接受 集中回收站点。鼓励经营者利用销售配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 设立期货等形式交易市场依照国家、 第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 省有关规定办理。 当统筹协调,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 第十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 市场、物流中心等基础性商品流通市场的 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并 配置和建设。 对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安排财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 政资金保障。 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 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 鲜超市销售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基础 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 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 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依法需要检验检 第十五条由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 疫的,还应当提供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以及服务、有多个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 第十九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专业 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流通市场(以下简称 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 商品交易市场),其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建 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机构。 设标准和规范。 鼓励传统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 第十六条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 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鼓励发展 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服务 跨境电子商务以及面向农村地区的商品流 设施,维持正常交易秩序。 通综合服务平台、网络、渠道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人场经营 第二十条支持电子支付、安全认 者的名称、住所地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登 证、信用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发展。 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查验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子 其许可证。 支付、商业预付卡等新型支付方式研究,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 完善管理措施。 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经营者通过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直营、特许等方式发展连锁经营,实现商 也未报告、产生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相 品流通的规模化、规范化经营。 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 第十七条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应 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商贸企 当依法设立,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对象、 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中小流通企业 — 25 — 3K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在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咨询、融资 商品流通信息,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 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资料等商品流通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 第二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 信息采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 应当加强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商 保障信息安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规 品配送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 定采集相关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经营者使用执行同一标准或者规 第二十九条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 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流通设施设 急保障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异常 备、信息系统,鼓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波动时,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和条码体系。 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综合运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建立城市配送车辆统一 引导、区域调剂、收储投放、临时价格干 标识管理制度,保障运送生鲜农产品、冷 预等措施,维护市场基本稳定。 冻冷藏食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对整车合法 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营者可以按照 当服从应急安排和调度。对因执行应急安 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资格。 排和调度造成损失的,市、区(市)人民 第二十五条鼓励经营者采用冷链物 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流方式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鲜活农产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 品。支持经营者投资冷链基础设施建设。 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建立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完善商贸业发展基金管 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机制。 理,发挥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促进商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流 品流通发展。 通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管理信息、 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 服务信息。 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促进本行 第三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涉及商品流 政区域的商品流通工作。 通的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 第二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 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调 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粮、油、 和自律作用,加强行业建设与服务。 肉、菜、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进行储备。 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商品 要,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组织 种类、数量和投放管理,依法确定承储单 承担相关服务事项。 位并予以相应补贴。 第三十二条违反城乡规划新建、 第二十八条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 改建、扩建大型商品流通市场的,由规划 建立商品流通运行监测系统,采集、统计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 26- 3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 人员在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玩 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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