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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1999年8月1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26日厂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2016年2月26日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 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 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 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 者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并根 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 一3一 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制定优于省标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 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 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 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 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 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 一4一 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和执业规范,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 质量。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标准 和质量评估体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使公 众普遍知晓法律援助。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 宣传。 第二章条件、对象与方式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 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 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 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 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 一 5—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亚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 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 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 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五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一 6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 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采取下列 不同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 行诉讼。 一7-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 律援助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 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 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 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 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 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8-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 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 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赠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 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 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第二十三条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 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被县 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 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 料: 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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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02-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02-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02-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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