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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 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 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 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 第七章 附 则 倍罚款。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 第四十六条 擅自进行兽用新生物制品区域 施行。 试验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办法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应当予以保障。 (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 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选 办法。 育、生产、加工、贮备等基础设施和种子质量检 验体系建设。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生 产基地,推进种子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工作。 第六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分级建立种子 贮备制度。贮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余缺 — 297 — 并对采摘活动进行指导、管理、服务。 调剂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 种子贮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 补贴。 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 者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 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名、特、优、稀 第十四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 及濒危种质资源。 有剩余的,可以在居住地或者附近的集贸市场上 第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 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种 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 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强保护管理: 赔偿责任。 (一)优树、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实 第十五条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应当附 验林、基因库、国家和省级采种基地; 有标签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据。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 种子经营者调运或者批量邮寄种子出县境 (三)珍稀、濒危树种资源;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的,应当附有种子质量检验证明和植物检疫证。 第十六条种子调出调人双方应当对调运的 第九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 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 种子共同扦封样品,分别保存。调人方应对调人 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由 种子除纯度之外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有异议的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通过之日起三 应当在调人种子到达后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 十日内公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或者 提出。 严重退化的,经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 因纯度引起的质量纠纷应当依据双方扦封样 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终止 品的检验结果或田间现场鉴定结果确定责任。 使用。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发布广告 种子经营者从相邻省份同一适宜生态区引进 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营业 主要农作物种子或主要林木良种推广种植的,应 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该 当出示相邻省份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 品种的审定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证明,分别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子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 备案。 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 第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 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在推广应用 前,推广者应当到县(市)或者省辖市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具体登记管理办法 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 用于扶持良种选育、推广和特殊情况下的种子扩 繁及种子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林木种子的采摘期和采摘范围, — 298 — 者转移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种子违法案件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所需费 时,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 用由财政列支。 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飞播造林、重点林业工程用种, 第二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 检查站应当查验调运的林木种子的质量检验证 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得使用。 明,没有合格证明的,及时交由当地林业行政主 第二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 管部门处理。 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 偿额包括: 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购种价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县 (二)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 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应 费、住宿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 (三)可得利益损失。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 一万元以下罚款。 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 第二十六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 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减去其实际收人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 责任: 的,按照资金投人和劳动力投人的一倍以上二倍 (一)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以下计算:田间产量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证的; 行。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购 (二)从事或者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 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 动的;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 (三)对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予依法 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 处理的; 者追偿。 (四)伺私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二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 种子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 《种子法》和国务院、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营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对 的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是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阅、复印、摘录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名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农 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 — 299 — 正、根据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 时废止。 修正、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办法 修正) 目录 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 第一章总则 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建筑; 第三章考古发掘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 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术品; 第五章 文物利用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 第八章 附 则 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 第一章 总 则 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 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 家保护: 损害。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 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 —300— 正、根据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 时废止。 修正、根据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办法 修正) 目录 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 第一章总则 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建筑; 第三章考古发掘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 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术品; 第五章 文物利用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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