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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21 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批准,现予 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1月21日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 定: 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 本市的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 (二)属于本市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 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性法规的事项。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 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 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 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 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权限内对 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应当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 制度; —137— 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 第十二条列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 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权限内 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 制定除前款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 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组织起草。 的主导作用。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 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有有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 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等 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 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起草中的重 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 大问题。 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第八条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 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 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 规起草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 第十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 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需要建立的制度和 法规的建议。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 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与上位法是否抵触、 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 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征求人 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专家 经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 的意见。 第十五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 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 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常务委员会会 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按照格式和文本数量要求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 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必要的参 调,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时序。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 阅资料。 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 第十六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 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 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通过 提案人有权撤回。 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138 - 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 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 议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 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 第二十三条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 会审议决定。 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 第十八条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 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 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 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 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 决定列人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 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 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 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 第二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 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 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 第二十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 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 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 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 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 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 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 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 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 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过。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 资料发给代表。 第二十八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列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人会议议 — 139 —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 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 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 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人会 议议程。 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 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 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 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的法规案,在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 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 审议;会议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 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 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 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 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议决定列人会议议程。 第三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六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 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 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议或者 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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