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2月28日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通过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 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 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 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 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调研项自库、 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 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和建 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 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2—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将 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在或者将要就某一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 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临时需要增加立法 项目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的意见。 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 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 的落实。 第七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自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 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的项目,应当确定地 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 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般由提案人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 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提 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一3一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 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案人可以邀请有关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第九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 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质量。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第十二条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 一4一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 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 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 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 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 表。 第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 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主席团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 发会议。 第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 -5-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 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 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地方性法规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 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 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 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 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 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 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 一6一 台州市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 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 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 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 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 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 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 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 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 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 一7一
法律法规 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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