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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1月16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贵州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掘、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自治县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直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 县境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 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 的实物和场所等,其范围包括: 1· (一)民族民间传统剩绣、腊染、编织、根雕、器 皿、雕塑、雕刻、壁画、漆器、银饰等工艺品、美术品、 标识、服饰,以及传统食品、用具等的手工制作技艺; (二)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舌 村寨的手工营造技艺; (三)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四)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民俗节庆活动仪式;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 典籍、文献、乐谱、谱檗、碑碣、楹联、图经; (六)民族民间文学(含口头文学)、故事、传说、 山歌、乐舞、唱经、体育、杂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表现形 式、实物载体。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贯彻保 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实行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职责明确、点面结合、 分步实施的原则。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 体性和传承性。 .2: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直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民族宗教、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教育、旅游、农业、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档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直治县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给予指导、支持。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人 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别和 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专 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3: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及开发非物质 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 料、实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确认、 登记,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所 取得的相关实物、图片等资料复制件,汇交自治县人民 4·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 实物征集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当 地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真实性、完整性,不得 歪曲和滥用,不得侵犯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到自治县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接照规定向省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首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列入县、市、 省和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 具体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 对具有重天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首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尚上一级文化主管部 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二条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抢 救保护方案,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抢救性保护: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 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整理; (二)征集、搜集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 建筑物、场所等; ·5· (三)其他应当及时采取的抢救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抢 救和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濒危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及 其附属物,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保护。 禁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范围内进行 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影 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作业。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划人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经公布保护该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或者原认定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珍贵的传统技艺、 工艺流程、制作材料等,需要保密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实行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其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实物等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对征 ·6·
法律法规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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