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 ★ ★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汇编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2月21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 表天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百贵州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 产法》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 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 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 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土家族民歌、打镭子等传统音乐,肉莲花、摆 手舞、金钱杆等传统舞蹈和維堂戏、阳戏、花灯戏等传 统戏剧; 1: (二)说伏祀、婚嫁、丧葬等传统民俗和过赶年等节 庆活动; (三)灰包豆腐、糯米包子、豆花荞面、油茶汤等特 色饮食制作技艺; (四)竹编、藤编、石雕、木雕、烟火架、土家服饰 等工艺美术品的传统制作技艺和土家吊脚楼等建(构) 筑物的特有建造技术; (五)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故事、方言、谚语等口头文 学及其载体; (六)爆灯火、提筋疗法等民族传统医术: (七)高台狮子灯、划龙船等传统体育项目;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被确 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保护。 第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 的原则。 第五条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 并将其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所需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 :2: 第六条直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文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自治县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 予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及个人通 过捐赠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以及开展宣 传活动等方式,参与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 料和实物受法律保护。 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承载非物质文化 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征集和接受捐赠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和实 物属国家所有。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自治县区域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等工作。对濒危的、 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 ·3· 第十条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每2年对自治县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报国家级、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需要保护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自治县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人素质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鼓励自治县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 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征集、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自的宣、展示。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禁止破坏、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 成部分的资料或者实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列入自治县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特定场所进行折拆 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或 者改变原貌的,必须与所有权人达成相关协议,由自治 ·4· 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自治县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 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搜集、采访、征集和研 究活动,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 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尊 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损害群众利益、破环民 族团结。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 推荐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 人: (一)被公认为通晓并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 涵、形式、流程、规则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在当 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 的。 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 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 术研究等活动; :5: (二)享受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经费补贴: (三)接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 人; (四)依法参加有关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团体和民间 组织,可以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 护责任单位: (一)以保护传承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挖 掘、整理、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表现形式的 (二)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 开展相关研究、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三)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 物,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 位依法行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的 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 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和资料,并登记、整理、建 档;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7-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7-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7-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07-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5:2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