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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总第250期)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 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 议意见.还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决。 《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 当,请予审议。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于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17日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能源节约、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 第一章总则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 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详环 (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 境,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川持 采取技术上川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境和社会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 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科学、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城内从中 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17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30期(总第250期) 第四条 节能工作实行政府引 导。 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 第十条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 原则,坚持节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 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 促进。 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及扩权强县试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节能工作 将节能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进行考核评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 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节能 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 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 告节能工作。 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安排节能资金,用以支持节能技术研 责节能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 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应用 责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 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 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能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各有关部门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 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责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收取费用。 可再生能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 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节 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符合 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 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 费方式。 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新闻 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媒体、公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 进行监督。 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或者 专业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 第二章 节能管理 定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用能产品、设备的能源效率标准和高 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 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健全节 督管理工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 能标准体系。 具体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 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 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18 第30期(总第250期)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 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 息化、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 网并网运行。 家要求,及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 第四章建筑节能 备和生产工艺目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 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鼓励用能产品 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 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节能认证取得 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能产品认 料、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证标志。 利用系统。对具备利用条件的建筑,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用取得节能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 认证证书的产品。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节能设备.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推 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节能服务 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 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 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 审计、认证等服务。 建筑。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业节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 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 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划。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 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 展改革部门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 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 属、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等高耗能行 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业的技术改造。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 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工业企 期改正,经整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业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锅炉、泵类等 的,可以继续施工;已经建成的、不得 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以 销售或者使用、限期改正,经整改.符 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促 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可以销售或者使 进工业领域节能。 用。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当优先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有计 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 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 61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30期(总第250期) 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 通运输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轨道交通和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能源公交车.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换乘 有关部门建立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 中心和公交专用车道,完善公共交通 度。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供热单位 服务体系。 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新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 建筑或者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 动车和步行出行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供热单位、建筑所有权人、建筑使用权 建设。 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及管理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 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型汽车、摩 热系统调控装置。 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 第二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的所 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 报废、更新制度。 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生 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 产、使用交通节能产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 励和扶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引导传 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 统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 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降低空驶率,提高 额。 能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用电情况 交通运输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 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 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 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交通运 布。 输营运工具的燃料消耗量符合国家制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 定的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 于营运。 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农业节能 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章交通运输节能 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补、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 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综合交 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 20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30期(总第250期 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 的机构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广应用的资金投人。 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应当推广农村沼气、大中型养殖场沼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 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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