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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 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市政 第一章总则 和园林、建设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三章测绘市场 第五条鼓励测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 第四章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服务作用,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本市测绘项目和地 第六章附则 理信息产业,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 第一章总则 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对在测绘管理、科研及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 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 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 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 用测绘成果及相关测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 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完善测绘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 管理职能,将基础测绘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 第四条市、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测绘主 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管理。 —50— 利用市、县级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第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 (五)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部 其他基础测绘。 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 第八条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 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未经立项的测绘项目、购 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置遥感影像资料或者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预算 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测 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 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 第九条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进行测绘或 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 规划以及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 者购置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测绘市场 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 第十条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地 揽、技术咨询服务或者测绘成果交易等活动,必 籍、权属界址线测绘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遵循公平 城市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建设、水利和交通 等领域的工程测量,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 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 规范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建成区内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 第十六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 类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地下管 取得测绘资质。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 线测量、竣工测量;城乡规划、市政和园林、建设 等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等基础性工作,保 门委托受理相应等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 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意见,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 第十一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 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 绘活动前,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 向市或者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 第十七条测绘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 度。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 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框架和基础 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测绘主管部门应 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 当将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 第十八条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 共享和开发应用。 第十三条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 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当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 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 (一)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1— (二)项目技术设计书; (四)测绘项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 (三)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测绘项目。 (四)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 第十九条在本市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 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测绘成果质量检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 等方式加强对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 第二十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人 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 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市 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测绘 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测绘单位不得向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 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资料。 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八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 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 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涉及国家安 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 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 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 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 第四章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和改革等部门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招 第二十九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 标实施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提交测绘主管部门。 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 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汇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 交程序和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 规定执行。 测绘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专家从测绘主管部 门建立的测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一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 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 采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使用符合国家规 合格后三个月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定的测绘生产软件。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下列测绘项目,发包方应当委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二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一)基础测绘项目; 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制度,配备必要 (二)财政资金投资的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 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础 项目; 测绘成果应当备份异地存放。 (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测绘成果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 —52— 保护,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传递、保管、销毁等,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建设工程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保密部门负责涉密测绘 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 成果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办理迁建手续。 第三十三条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 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信息。有关单位和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提 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 第三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 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进行测绘 果如向他人提供,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应当报同级 活动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有下列情形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 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 定,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 活动前,未向市或者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 益性事业的; 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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