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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7号 《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于2016年10月1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 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 算,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 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费保障机制,并逐步增加投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有关单 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位和专门人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 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 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 议,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 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席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 (一)研究制定联合保护措施; 护为主、抢救第一、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二)联合推进重要项目实施; 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的 (三)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整体性和 (四)指导、督促、检查相关部门非物质文化 传承性。 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 府;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 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文化行政主管 —23- 部门承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科技、教 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途如下: 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 (一)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保存,非 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绿化园林、农业、商 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建档、数据库 务、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民族宗教事务、 建设和维护等; 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保护、传承和学习设施的建设、修,免 保护的相关工作。 费开放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从 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以及设立 事保护、传承、学习活动的资助、补助和奖励; 保护基金、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 (四)代表性项目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 化遗产保护。 的抢救; 第十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 (五)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资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表演和 史、文学、艺术、社会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专家和 对外交流; 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七)其他法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相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由文化、财政 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开展下列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一)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 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 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进行评审,提出评审 意见并公示评审结果; 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非物质 (二)评审、认定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 (三)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报项目; (二)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 (四)参与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划、年度保护工作计划和工作规范; (五)参与论证代表性项目保护的重大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 和决策。 产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宣传;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 (四)组织申报、评审、推荐代表性项目和认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定代表性传承人; 对列人名录的项目予以有效保护。 (五)组织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 (六)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和 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列入名录的项目。 培养专业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 (七)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 部门推荐符合列人上一级名录的项目。 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列入名录的项目,文化行政主管 — 24 —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认定保护 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并建立档案库、数 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据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被推荐人书面同 第十七条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 意,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表性项目,应当列入濒危项目名录,文化行政主 人选。公民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人选。 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施抢救性保护: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其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 历史渊源、技艺水平、社会影响力、文化传承性等 安排资金和展示、展演场地; 依法进行分级认定。认定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 (二)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和六十岁以上 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重点保护,为其提供工作 第十三条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 和生活便利; 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 (三)安排或者招募二名以上常随学员学艺, 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并为其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 (四)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和工艺 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流程。 第十四条本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 第十八条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 级名录保护。 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列入国家、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应当在保持 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 其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原真性的前 保护。 提下,在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 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的,实行重点保护。 服务方面提供帮助。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保护单位应当编制专 被认定为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和商贸习 项规划;保护单位应当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 俗,符合条件的,应当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 物馆,并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第十九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 已人选或者已联合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和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按照我国 人文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应当 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实行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五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 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及存续状况,通过记 等部门制定保护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对非 准后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 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 化生态应予保持,不得破坏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 第十六条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 人居环境。 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列人记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 忆性保护名录,实行记忆性保护。 施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数字化保护。运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 用文字记载、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核 人记忆性保护名录的项目开展调查,收集文字、 心技艺进行全面记录,建立数据库。 — 25 — 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鼓励和扶持保护单位或者个人建立数字化 的展览馆、博物馆、体验馆等展示平台。 鼓励公园和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宣传、展示、 第二十一条保护单位在保护过程中形成 展演代表性项目。 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应当依法移交档案机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构,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有关部门将代表性项目纳入中小学校本课程,作 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保护单位建设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并为社会参 鼓励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人社区和校 与建设传承基地提供服务。 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 传承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教育活动。 (一)有适度规模的传承活动场所,用于教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 学、展示、宣传等活动的基本设施、设备齐全; 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 (二)项目资料收集全面,档案保存管理规 利用与发展: (一)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 范; (三)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富有成效, 旅游产品和服务; 或者有多支开展活动的传承、学习团队; (二)开展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的文 (四)定期开展传承教学、宣传展示、交流研 学艺术创作; 讨等活动,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 第二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资料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 代表性项目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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