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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7日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制定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的规定。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政 第三章 保护规划 府主导、各方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章 保护措施 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 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 第七章附则 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辖市(区)镇人民政 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 第一章总则 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 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保护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工作进行评估,把保护工作绩效纳人对辖市(区)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考核的内容。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 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 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国 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 土、建设、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房管、园林、城 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不可 管、地方志、旅游、宗教、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 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产等的保护。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 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 护工作中的普查、测量、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 — 61 — 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经 补助、学术研究、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批准公布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 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 第九条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具有下列 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 条件之一的,市、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 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历史地段: (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章保护名录 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 史时期的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 (三)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并有一定规 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下列保护对象: 模的区域。 (一)中国大运河(常州段); (二)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条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 (三)青果巷、南市河、前后北岸等历史文化 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 街区; 构筑物,市、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 建筑: (四)孟河等历史文化名镇; (五)焦溪等历史文化名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六)杨桥等中国传统村落; (二)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七)天宁寺一般舟亭、锁桥湾、南河沿、三堡 (三)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四)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街一西直街等历史地段; (八)历史建筑; (五)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 (九)近现代工业遗产; 型性; (十)有历史价值的历史环境要素; (六)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 (十一)中华曙猿化石地点、淹城遗址、阖间 色和价值; 城遗址、瞿秋白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不可移 (七)反映所在地域或者民族的建筑艺术特 动文物; 点; (十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古遗址; (八)在城市或者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 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十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或者历 (九)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史悠久的地名; (十四)金坛刻纸、常州梳篦、常州留青竹刻、 (十)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 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五)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十一)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 时期具有先进性; 的其他保护对象。 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 (十二)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第十一条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护需要,可以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制度。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 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人保护名录。 — 62 — 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档案所记载 的相关信息。 管部门在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 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列入保护名录。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辖市 (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发现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 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将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 其列人保护名录的意见。 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 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列 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街 人保护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 管部门初审后,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 展示历史文化传统。 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 民政府批准后列人保护名录。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规划的组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灭 织编制、审批、修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 失、损毁,需要对保护名录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 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规 出意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 划由市、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 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 会同市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 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 护名录中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 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内编制完成。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 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 求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料等; 内,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 (四)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当报其所在的市、辖市 (六)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 纸、图片和影像等; 市、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 — 63 — 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修改论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 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 素; 报送审批。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保 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要求。 护下列内容: (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文物古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 迹、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民居和非物质 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主 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的 文化遗产; (二)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沿线物质文化遗 主要内容参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 产、聚落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和景观环 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当划分 境; (三)古园林、古牌坊、古井、古纤道、古码头、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古桥梁、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与周边环境风 第二十四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 貌; 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 (四)传统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城市 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不可 设计对其周边建筑高度、体量、形态和色彩等提 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 出控制要求,整治周围环境,强化其独特的标识 进行分类,划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 性。 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 第二十一条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应当保护 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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