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广使用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四章 科研开发 第五章 质量保障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33 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社 会化服务、科研开发、质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 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 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产 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 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 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本地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 械化促进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 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开展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 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二章‧推广使用 第六条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 34 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实际,推 广适应本地特点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 产专业人员。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农业 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服务。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农业结构调整、推产农业新技术和加快农业机械更新的 需要,确定、调整并公布农业机械推广产品自录,为农民以及其 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选购农业机械提供信息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机 制,促进农业机械设计研发、制造工艺、作业技术等与农田建设 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栽培模式、田间管理等互相适应、 融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 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推进农业机 械与农艺融合,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农林场加强农业机械化示范 基地建设,在引进、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等 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5 并公布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第三章社会化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 营,扶持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 协会、信息网络平台、中介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 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 社会化发展。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以 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与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照 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跨行政 区域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农业机械转移提供安全保障和通行便利。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 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 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用电、用气 供应的协调工作,保障水稻、糖料蔗等农作物种收季节农业机械 作业需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业机械 36 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公益性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 及时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 机械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服 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技术培训以及信息、中介、销 售、维修等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院校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 展的需要,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维 修、销售、管理等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 适应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规章制度,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活 动。 第四章‧科研开发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 学技术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组织 编制农业机械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自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发布。 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制定 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农业机械科研升发项目计划,组织科研机 37 构、院校和企业,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的农业机械技术 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纳入科学和技术 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加强农业机械科 研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研 究开发或者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并适应产西地形地貌、气候 条件和产业特点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获得自 主知识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安排资金予以 扶持。 第五章质量保障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 修、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者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 规范。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 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作业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标准 或者技术规范的,按照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应当按照农业 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有关责任规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38 农业机械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应当保证农业机械常用零 配件的正常供应,及时处理农业机械故障。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机械质量调 查计划,定期公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业机 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者处理质 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手续,并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 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 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维修项目。 第二十三条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经营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能够 证明所具备条件的有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 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9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03-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03-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03-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03-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5:2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