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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6年11月20日白银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编制 第三章 法规起草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提高立 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 2 -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 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必须坚持党的 领导、法制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依 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活动。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编制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要 求和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政协委员、公民等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涉及城乡建设 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全面收集、整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 出的立法建议、意见并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年 度立法计划建议,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事项建 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五年立法规划草案,提请下一 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届常务委员会五年 立法规划、本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对口征求并汇总有关部门和组织的 - 3 - 意见,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年度立法计划,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制定项目、预备项目和调 研项目,制定项目包括修订项目和修正项目。 第九条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印发,分项明确 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要求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承担组织起草法规草 案的单位、提请审议机关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拟制定、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按年度立法计划要求提请市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因故不能按期送审的,承担组织起草 法规草案的单位、提请审议机关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 员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第十条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审议通过后,一般不做变 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变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 员会研究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法规起草 第十一条法规案包括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和法规草案相关参阅 资料。 法规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法规草案名称、立法目的和依据、基本原 则、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权利义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时效 等。 法规草案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必要性、可行 性、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 - 4- 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承担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单位可以成立专门起草小组或者指定有关 部门起草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团体、教学科研单位和其他 组织起草。 承担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单位应当在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三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收集各方面 的意见、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和 书面征询等形式。 第十四条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提案人应当对各方面的不同意见 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出法规案 时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可以组织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 证会或者进行其他调研、起草活动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应当参加。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的组 织、起草、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也可 以主动参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承担的法规草案的起草 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 - 5 - 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 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 员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的意见后决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 有关程序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 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十一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 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 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各代表团 一6 团长代表本代表团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 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 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 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 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向主席团提交正当充分的书面撤回理由,经主 席团会议研究后,报请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 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 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 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7-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 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 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 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法规案 时,提案人应当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接受询问。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 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 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 明,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 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 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其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 审议。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 一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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