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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 ,由宜 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1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 法规草案起草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 程序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 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修改、废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 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和立法法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适 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求。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 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 哩’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7.NO.247 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 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 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 规,根据宜宾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事项。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生效后,宜宾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元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 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二)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 第七条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以 外的其他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或者修改后,应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 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 统筹安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 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在每年年底前 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九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 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 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 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认 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 评估,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及 时性和针对性。 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 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 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 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 会会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并在每年年底前将下 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48叼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妥员会公报 2017.NO.2 仨,/、 贝2ξ。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 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 见,报请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 项目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 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负责组 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 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 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 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 (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 遍关注的; (二)综合性的或者涉及部门较多的; (三)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十七条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 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 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 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 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 关系的,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或者起草责任单位 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将昕证报告作为法规案附 件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 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 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 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 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 议程。 第二十一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 人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 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 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 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 句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妥员会公报 2017.NO.249 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由提案人向大 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 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 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 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 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 案发给代表。 第二+四条列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昕取常务委员会 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 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 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 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 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 的有关代表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 对该项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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