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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号 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 第一节久 物业管理区域 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 第二节 配套设施 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第一节立 业主、业主大会 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 第二节房屋装修与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 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 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 序的活动。 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 物业服务纳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 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 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 第八章法律责任 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九章附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36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 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 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 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 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建 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 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 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合 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 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 位开发建设,使用同一配套设施的,应当 关工作。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人社 第十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 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件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 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 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服务 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务水平。 2017年第3号 37 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 老旧住宅区外,总面积不应少于三百平方 例的规定重新划分。 米;物业服务用房分处设置的,单处建筑 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 第二节配套设施 的水、电、气、热应当独立调控与计量。 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办公用房从物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 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应少于三十 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 平方米。 共服务设施,由政府建设并承担相应费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建筑物共用面 用:配建的供热交换、变电配电、燃气调 积分摊,建设费用计人项目建设成本,产 压、垃圾转运、公共厕所、消防以及商业服 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务等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 件中载明建设单位、明确产权归属,建设 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 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等市 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 政公用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水、电、气、热等 (一)计人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 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 部分进行分摊的; 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 (二)未计人容积率,或者利用建筑物 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 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 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 定的车库、车位; 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峻工验收的权利 (三)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 义务。 车位。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 划建造的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等设 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应 施,应当明确投资主体、产权归属。属于 当敷设到最终用户。 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优先为本物业管理 需要加装二次供水、变电配电、供热 交换、燃气调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区域内业主服务。 与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就相关设施投资、产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 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 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除 38 应当遵守相关约定。 业经营单位投资的除外。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 管理人管理前期物业。 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业主大多属于同一单位的,可以依托 单位工会组织或者生活后勤服务组织,确 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定前期物业管理方式。 (二)供水、排水纳人市政公共管网系 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保障 统,用电纳人市政供电网络,安装计量装 性住房,应当通过招 置符合设计标准; 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 (三)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管网 前期物业管理。 覆盖区,按照设计完成燃气、供热管道敷 第十八条委托物业管理人管理前 设与管网连接,安装燃气、供热分户控制 期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人签 装置和计量装置,满足分户计量收费要求: 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 (四)通信、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 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 口敷设到户,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 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房屋质量缺 置到位; 陷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安全监控装置或者电梯、锅炉等 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供水、火灾自动报警和 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应当符合自 灭火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 治区的规定。 检查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前期物业临时管 及停车库、车位的配建; 理规约。 鼓励使用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 范文本。 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 款规定,并与施工区设置隔离设施。 2017年第3号 39 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 和下列资料: 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 报送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抄 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 送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工图,分户验收等峻工验收资料; 民政府。 (二)共用设施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 保养、维修等技术资料; 大会成立会议: (三)园林施工图、树种清单; (-)业主已人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 分之五十以上; 说明文件; (二)业主已人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 (五)业主名册; 分之五十以上; (六)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 (三)自首位业主人住之起满两年 交付的其他资料。 且已人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管理 以上。 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前款所列资料 第二十五条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 移交给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件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 设单位、业主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人的报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 告后,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第一节业主、业主大会 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三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 尚未申请不动产登记,但基于法律规 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民委员会、建 设单位代表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单数组 定、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征收 补偿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合法建造以 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 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 及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房屋的物业使用 人,适用本条例关于业主的规定。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在 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其成员名单和工作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有 职责。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 40 履行下列职责: 及管理规约; 有部分建筑面积; (二)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的 构成员; 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人; (四)确定业主大会表决权计票方法; (五)提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选定方 专项维修资金: 案、入选条件,公布执行机构人员名单或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 者提出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 (六)需要在业主大会成立会议上决 设施; (六)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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