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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4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3月24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云 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法规的事项。 第一章总则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 委员会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 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 规案的职权。 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 用。 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市人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 计划的编制 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 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 作的统筹安排。 原则相抵触。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本市城乡建设 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 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 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 事项作出规定: 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 性。 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第八条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 的事项; 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1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4 建议。 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 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市人 组织起草。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主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 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 划的落实。 市人民政府决定交其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立法规划草案一般应当在市人 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其自行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定,由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年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 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其自行起草地方性 拟定。 法规草案,也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案调整的事项 第十二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主 和范围,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交由 任会议通过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 制工作委员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法制工作委员会。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 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省人民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 第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 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 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 第十四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地方 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地 性法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 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有关 法计划的项目,可以纳入地方性法规项目储备 问题的调研和论证。 库,待立法条件成熟时,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 第十五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 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 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 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 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送 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 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 17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4 有关专家的意见。 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 案之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 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十五条列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第四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 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 规草案全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 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 第二十六条列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人会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 议议程。 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 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 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人会议议 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 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 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对重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 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 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 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第二十三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 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 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 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 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 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 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告。 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 第二十九条列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1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34 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 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人常务委 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 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 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 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 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 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 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 第三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 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 第三十五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 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 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 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一 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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