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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7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5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目录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本、业主自治、政府监管、权责分明、和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 谐包容的原则。 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一节‧业主大会 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 第四章牛 物业管理服务 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第六章1 监督管理 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前款规定的县级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民政府职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 本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 第一章总则 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 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 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 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 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 — 841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7 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 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 机构负责。 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 活动的相关工作。 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建设 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 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 第七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 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 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项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街 目负责人实行信用管理。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物业管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 区域划分。 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自律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 制度,规范行业行为。 售商品房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下列内容 第九条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 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 附件: 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标准和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质量评估等活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 名称; 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 (三)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 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和位置; (四)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五)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 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综合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 虑建筑物的规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社 调整的,应当形成区域调整方案,明确调 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并经 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 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 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 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管理区域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 —84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7 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 (九)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含同 (十)与前期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 项。 积不超过三方平方来的,经物业所在地县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收 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 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幅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度内,并与物业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标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 准相对应。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期物业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 务企业的选聘进行监督。 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 包含下列内容: 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 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 则;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 务; 容: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 (一)物业承接查验费用承担; 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 (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费用的方式 费标准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五)建设单位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 (三)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 业服务质量的义务; 和费用分项测算; (六)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 (四)分项费用和主要成本变动联动 业的条件; 调整的约定; (七)消防安全防范义务; (五)是否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 (八)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 机构,拟采取的评估标准及方法; 责任; (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 (九)其他有关事项。 办公用房)面积和位置;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合法权益。 (八)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 查询方式,以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销 办法; 售场所公示,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 84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7 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购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房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 保养等技术资料; 承诺。 (三)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 设计、制造、安装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将已备案的前期 监督检验报告等安全技术档案; 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 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产权归属资 说明文件: 料等作为约定的内容。 (五)业主名册;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 (六)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受人承诺减免物业费;已作出物业费减免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 承诺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 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 物业费。 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期限,最长不超过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无偿配置的物业 日。 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 间,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 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 等使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 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 卫生间等,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 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 擅自改变用途。 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 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 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 务合同约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 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物业与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 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 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 修。 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 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 管部门备案: 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下,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 (四)查验、交接记录; 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 (五)与承接查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共 —84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7 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业主大会选聘新 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 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 物业管理委员会 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 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 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 公布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 有资金基本账户后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 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 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转人业主共 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 有资金基本账户。 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 委员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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