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20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
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
品的安全管理,适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
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 运输、 携带、 燃
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 运输、 携带、 燃放的公
共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性储存的
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生态环境、 气象等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 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
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地区、 本
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
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 电视、 报刊、 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
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越秀区、 海珠区、 荔湾区、 天河区、 白云区、 黄埔区
范围内;
(二)白云国际机场周边下列村(社区):新 雅街广
塘村、 团结村,花 山镇东湖村、小布村、 平东村、 平山圩、洛场
村,花东镇天和村、 九 湖村、凤冈村、 三 凤村、 九一村、 推广社
区、 象 山村、南溪村、山下村、 永光村、 大 塘村、七庄村、石角
村、李溪村等。
其他区域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间、地 点和种类
的范围,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 确定并向社会公 告。
第八条 在本规定第 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 以外,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 点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 家机关办公场 所;
(二) 博物馆、 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 点、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 点
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 医疗机构、 幼儿园、 中小学校、 青少年宫、养老机
构、商场、市场等;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 枢纽,轨道交通 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以及过街天 桥、立交桥、隧道、 机动 车停
车场等场 所;
(八)其他 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 点
单位。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 点及其周边 具体范围,
由有关单位按规定 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 示标志
并负责 维护。
第九条 在本规定第 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 因重大的
节日、 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 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主办单位 向市公安机关 申请,经市公安机关 审查批准和
发出通 告后,在指定的 时间、地 点燃放。
第十条 在本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区域范围 以外,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主办单位应
当依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
放说明燃放,并 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向行人、 车辆、建筑物、 构 筑物、林地、 公共 绿
地、地下管网、重要 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 不得在建筑物和构 筑物内、 屋顶、阳台燃放烟花
爆竹;
(三) 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 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 不得燃放按照国 家标准规定应
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 由监护
人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本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 销售
烟花爆竹。
在本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 以外,从事烟
花爆竹经营的,应当 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 核发的烟花爆
竹经营 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 依法取得公
安机关的运输 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 中,运输
进入本规定第 七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应当 取得运
达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的运输 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 依照铁路、水路
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 严格按照经营
许可批准的范围储存烟花爆竹,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 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
(二) 零售经营者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储存
烟花爆竹;(三) 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
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但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经批准燃放 而存
放的除外。
在本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 以外,未依法
取得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 运输、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
燃放等有关活动的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
重量不得超过三十 千克。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 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
通工具。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 酒店、旅馆、商场等人员 密集
场所。
禁止快递、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 托运、快递、邮寄的行
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 第 七条、 第 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时间、地
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 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由
公安机关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 许可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十三条、第十 六条的规定,非法
运输、携带烟花爆竹 搭乘公共交通工 具,携带烟花爆竹进入酒店、旅馆、商场等人员 密集场所,快递、邮寄烟花爆竹, 或
者在托运、快递、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机关 依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 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四条的规定, 零售经营者违
法储存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五千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 四条的规定,批发企业 违法储存烟花
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市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 或者在本市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 超过三
十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 或者公安机关 没收烟花爆竹,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非法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携带、 燃放烟
花爆竹,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 储存、 运输、 携带、 燃放烟花爆竹, 造成安全事 故
的,对责任人 或行为人 由公安机关 或者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
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携带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 均可以劝阻,或者向
公安机关 或者应急管理部门 举报。公安机关 或者应急管理部
门核查属实后,对举报人应 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 销
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白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决定》 、 《广州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花 都区部分区域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 决定》 、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 扩大番禺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 决定》同 时
废止。
法律法规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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