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节 健康规划
第二节 健康环境
第三节 健康社区
第四节 健康评估
第三章 健康促进
第一节 健康教育
第二节 健康生活
第三节 心理健康
第四节 职业健康
第四章 健康服务
第一节 健康服务体系
第二节 基本健康服务
第三节 居民健康管理
第四节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五节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1第六节 重大疾病防治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一节 健康服务费用
第二节 人才与技术
第三节 健康产业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
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
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 健康深圳建设应当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
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全民健康制
度体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
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深圳建设作为城
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2划,加强对健康深圳建设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
进健康深圳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
负责统筹推进健康深圳建设,研究部署健康深圳建设的重
大事项和重点任务,督促、检查、评估健康深圳建设情
况。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
门承担。
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成立健康城区行动推进委员
会,负责统筹推进健康城区建设 。街道办事处成立健康社
区行动推进委员会,社区基层组织成立健康社区工作小
组,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健康社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健康深圳建设相关工作的统筹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保障、促进和开展健康深圳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
共同推动健康深圳建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
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
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与国际和香港、澳门以
及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健康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
港澳大湾区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
对在健康深圳建设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3和奖励。
卫生健康以及相关部门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为健康深
圳建设 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每年8月为深圳健康活动月。
在健康活动月期 间,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负责组
织、指导、协调开展 下列活动:
(一)发布健康城市统 计调查数据和报告;
(二)发布居民健康 白皮书;
(三)健康公益宣传、学术交流、成 果展示等;
(四)健康公共服务设施开放体 验活动;
(五)促进健康深圳建设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节 健康规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健康优先、 改革创
新、科学发展、 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 长
期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实施
情况定期 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作为全市国 土空间
规划的重 要因素,保障健康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完善健康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布局和标准,促进城市建设与人民健康
协调发展。
4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 文
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 科学布局、合理 安排健康公共服务
设施建设用地, 按照城市规划相关 标准规范, 配置建设医
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体育健 身场所等健康 公共服
务设施, 并根据健康深圳建设的 要求调整城市规划相关 标
准、规范和健康 公共服务设施设 置规划以及设置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与城市 功能
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 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健
康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健康服务基本 需求。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 科技创新、
工业和 信息化、民政、规划和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
建设、 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 场监管、 医疗保障等
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 专项规划 时,应当与健康城市建设中
长期规划相 衔接,满足健康深圳建设要求。
第二节 健康环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 绿
色发展理念,以提高 人居环境质量为核心,完善生 态环境
保护制度, 依法开展大 气、水、 土壤、固体废弃物、环境
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
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
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 问题调查、监 测、风
5险评估和预 警,开展环境 污染对疾病控制、人体健康等方
面影响的评价,划定环境健康 风险区域和项目 类别,从源
头预防控制与环境相关的健康 危险因素。
环境与健康 风险评估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
开。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
全健康建 筑引导、 激励机制,推动健康建 筑发展。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健康建 筑发展规划和有关技
术规范、评 价标准,明确健康建 筑等级、比例要求,并在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或者划 拨
用地协议中 予以明示。
鼓励健康建 筑技术和 标准的研究、开发、 示范、推 广
和宣传,倡导建设 单位采用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 筑设计和
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 爱国
卫生工作作为基层治理的重 要内容,与健康城市建设有 机
结合,持续开展环境卫生 整洁行动,加强病 媒生物预防控
制,提高人居环境 质量。
市、区 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健全 爱国卫生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 按照有
关规定组织开展 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 配合爱国卫生
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不断完
6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 属地
管理责任,加强供深 食品基地建设, 扩展食品安全检测项
目,保障 食品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 食品安全地方 标准和食品安
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定 符合居民健康 需求的供深 食品标
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 营单位审查登记、违法行为 报告
和查处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制
度。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完
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管,保障 药品、
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 药品、医疗器械的追溯、检
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 药品、医疗器械
从研发、生产到使用的全周期监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 医疗卫生机构疫苗冷链管理
制度,加强对预防 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 疫苗接种安
全与质量。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伤害预防与
干预机制,将 伤害预防融入城市规划、 安全生产、交通 安
全、公共场所管理等城市建设和治理领域。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重点 因
素、重点人群、重点区域 伤害预防干预技术 指引,健全 伤
7害监测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 公共设施建设、 游乐
场所安全管理、社区管理等方 面完善预防中小 学生溺水、
老年人跌倒、高空坠落、交通 意外、中毒、性侵害等伤害
发生的措施。
第三节 健康社区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基层组织 应当动员、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健康促进、健康管理、 爱国卫
生工作、体育健 身、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对等活动,共同
建设健康社区。
健康社区 示范标准由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制定。
辖区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
约定为健康社区建设提供健康促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
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积极开
展物业小区健康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环境卫生治理, 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
施与器具,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居民健康 信息登记工
作;
(三)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开
展小区 出入口人员、 车辆管理,协助有关 单位做好居民健
8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2020-11-0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0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