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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2007年3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 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 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 利用和保护、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 理。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 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全域旅游发展为主线,体现塞上江南、 神奇宁夏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 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 调和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 力度,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旅游业相关工作。 2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提升 公众文明出游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 保护知识,引导文明旅游。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引导会 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 理布局,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 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 立旅游资源 数据库和旅游建 设项目库。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自 治区旅游发展规划、 跨市县的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 重大项目 专项规划,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组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 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应当 报自 3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 符合空间规划、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旅游发展规划,与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自 然保护区规划、 风景 名胜区规划、文 物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 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利 用规划相 衔接,并征求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 门以及社会公众和 专家学者的意 见。   第十一条 旅游度 假区、特色旅游 街区和特色旅游 小镇等 专项旅游规划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应当 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并征求上级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 意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 施。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 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在编制相 关专项规划时,应当 兼顾旅游业发展的 需要,并征求同级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 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依法 批准的旅游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当经原 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利用自 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 开发旅游 项目的,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保护自 然 4资源生 物多样性和生态 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   利用 历史、文化、建 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 项目的,应当 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 历史风貌。   利用工业、 农业、体育 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 项目的,应当 保持其内 容与环境、 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开发旅游 项目应当 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 专项旅游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 划,并对实施 情况进行评 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实施促进旅游业 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创新休闲旅游、体 验旅 游、康 养旅游等旅游业态,加强 跨区域旅游合作,实现信 息互 通、资源共 享与优势互补。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引导 整合旅游资源,开发 具有地 方特色的主 题旅游线 路和产品,促进区域旅游 联动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 基础设施建 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 象推广和旅游产业促进的 财政扶持 力度。   支持金融机构 创新旅游信 贷产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 旅游经营者发行 股票、债券等融资产 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 5游业。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 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 统筹安 排旅游业发展用地, 支持全域旅游 重大项目开发建 设。   支持依法利用 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矿区等土地开 发建设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 支 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 品牌的旅游企业,鼓励发展旅游 专 业经营机构,推动组建 跨界融合的旅游产业 集团和产业 联盟。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旅游投资者和 旅游经营者提 供发展政策、建 设项目咨询,指导旅游经营者开 发旅游资源、提 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 需要, 统筹建 设以贺兰山东麓、黄河金岸、清水河流域、东部环线和 六盘山等旅游风景道为骨架的旅游 交通线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 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 停车场、自 驾车营地、游 客咨询中心、旅游公共 厕所、垃圾污 水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 设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 排通往旅游景区(点)的交 通项目,完善旅游 交通道路标识和服务 设施。 6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 智慧旅游综合 信息服务平 台,无偿向社会提 供旅游景区(点)、线 路、交 通、气象、食宿、安全、 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等公共信 息咨 询服务。   鼓励 支持旅游 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 网接入服 务,推动 智能导游、 电子讲解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 功能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 团体、企 业事业等单位执行职工 带薪年休假制度, 支持单位安排错峰休 假;鼓励单位调整作息时间,为职工 周五下午和周末休闲旅游 提供便利。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设立的地方 性节假日期间,相关 单位可 以采取鼓励措施,引导公众出游。   第二十三条 鼓励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 校、职业 培训机 构与旅游经营者开展合作,加强旅游 专业建设,发展旅游职业 教育,促进旅游人 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人 才培养、引进、 使用、 评价、 激励机制,制定旅游人 才发展规划,将促进旅游 就业纳 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 培训计划。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采取独资、参 7股、合作、合资 等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 设旅游项目和设 施,经营旅游业务。   鼓励和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 具有地方特色、 民族特色、旅游 景区独特性和文化内 涵的旅游 纪念品、土特产 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   第二十五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 批准有偿出让的,应 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 拍卖、招标 等方式进行,有 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 在经营期内未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合同 约定对 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造成旅游资源 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 的,由批准有偿出让的人民政府依法 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 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统 筹组织全区 整体旅游形 象的推广工作,开展旅游宣传推 广和交 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结合本行政区 域的旅游资源, 指导旅游营 销模式创新,组织推 广旅游形 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 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做好本地区旅游形 象的组织推 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 乡村旅游富民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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