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提出
第三章 交办
第四章 承办
第五章 重点督办
第六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
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期间,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
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
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执行3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
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
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
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
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
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提供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
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六条 有关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
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开展调研、座谈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纪律 ,
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不得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向
代表请托办理 私事,也不得代人请托。
代表参加承办单位组织的有关调研、座谈等活动,不得 拉
关系、办 私事或者 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 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在提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
程中,代表和 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和规定, 做好保
密工作。4第二章 提 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忠实代表人
民的利益和意 志,通过 专题调研、 视察、代表 小组和代表联 络
工作站活动等 多种形式,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
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 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在
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
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 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条 代表应当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 局,结合本行政区域
实际,以及关系改 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社会 普遍
关注的重大问题,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
政府及其 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和其他机
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 求是,坚
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 明确具体,注重 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
做到有情况、有分 析,提出改进工作、 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以
及解决问题的 可行性措施。
代表不得利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
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 牟取个人、 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5(一)对 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报
告的修改意见;
(二)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 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 转人民群众的 申诉、控告和检举
类来信的;
(四) 涉及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 处理的具
体案件的;
(五)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 没有实际内 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 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表 来
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 处理,或者 由代表修改 完善后再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 也
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或者 由代表团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
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领 衔代表应当 采取适当方式向联名
的代表 介绍有关情况,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内 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 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 容
能够真实表 达自己的意愿。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
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
见,应当 由代表团负责人 签署。6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
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代表履职 学习培训,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规
定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
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 协助代表把好政治关和
质量关。
第三章 交 办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交 由有关机关、组织
研究办理,并 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
代表对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本
级人民政府办 公厅(室)共同交办,或者交 由人民政府办 公厅
(室)负责 转办,具体协调工作 由本级人民政府办 公厅(室)
负责。
代表本人提出或者经 商代表同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可以由承办单位研究参 考,不再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
和意见, 由大会秘书处收集和提出 拟办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7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按 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闭会 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交 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收集和提出 拟办意见,并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在 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 由有关机关、
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
研究办理的, 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 确定主
办单位和 协办单位, 由主办单位会同 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对分别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依 照职
责明确各承办单位办理的内 容。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 。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 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
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 说明情况,交办机
关同意 退回的,由交办机关重新 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及时做
好交办 协调工作。
第四章 承 办8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
认真研究、 积极采纳代表合理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在推动 科学决策、民主决 策、依法决
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 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内 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
承办人员分级责 任制,规 范办理程 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 考核,
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解决 率和代表 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综合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的主要问题或者同 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办理 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
中,应当加强 与代表的 沟通联系,通过 走访、调研、座谈等 多
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代表 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面对面地 与代表沟通联系。
第二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 与协办单位 协商,协办单位应当 积极
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 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之日起两个
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送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代表。 需要
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 照各自的职
责办理,并分别书面答复代表。
法律法规 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2020-11-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5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