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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 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 使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5年任期届满后,应当在 3个月内进 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乡级人民政 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迟在 6个月内完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 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 指导,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所需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 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法领导和支持村 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 表大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 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 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 1名, 副主任1至2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 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确定。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能 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 (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宣传、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选民询问, 受理选民申诉; (三)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登记选民, 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投票时 间、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 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组织投票和 计票,确认、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上报选举 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九)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 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 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 工作移交之日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 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 截止时间,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 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 准。 第十一条 选民登记采取选民 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 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在本村 居住的选民,可 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 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 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 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 书 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 意参加 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 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 单: (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 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 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20日前将参加 选举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 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 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申 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3日前发放选民证。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 名可以采取单独、联名或者自我提名的方式进行,提名的人数 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选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 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 选人。 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 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 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 资格审 查后,按照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 别比应选人数多1 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 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数额,以提 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 相等且超过前款规定的差额数时,由 选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提名,按照得票 多少的顺序 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7日前将正式候 选人名单分别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票数相同 的按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正式候选人要求退出选举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 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 意退出的, 其候选人缺额从其 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 高到低的 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候选人在指定 场 所与选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对其他候 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 召开选举大会进行。为了 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 增设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均设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 笔人各 1人,监票人2人;选举大会会场同时设唱票人1人,计票人2 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上述人员。 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统一 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 先选主任,再选副主 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 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 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差额数的限制。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但不能从当选的委 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7日前张榜公 布选举方式、投票时 间和地点,以及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 笔 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 注意事项,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 到选举大会会场给予指导。 第二十三条 选民凭选民证参加选举。选民对于正式候选 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 他 选民。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的,可以委托公共代 笔人或者正式候选人以 外的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 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 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 15日前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 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10日前张榜公布委托人、受 委托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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