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
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民心理健康促进、精神
障碍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
部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
康复服务体系,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统筹
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
1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精神障碍预防、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行政、教育、公安、民政、医疗
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
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
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
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和科学技术协
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
碍患者康复机构、慈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安排就业等形式参与
精神卫生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成
员;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
合法权益。
第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
2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为
主体、医疗机构为 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障碍预防
控制体系,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设,提 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培
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将心理 危机干预纳入各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突发事件心
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服
务。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等
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 羁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戒
毒人员等的心理疏导和干预。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
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学 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
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
3识,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 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
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为教师和学生提
供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育和 咨询服务。
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 符合学前教育从业人
员和幼儿、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
境;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在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经历突发事
件的职工,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援助。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 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 诊断标准
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
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 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 诊。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居民健康
体检项目范围,逐步实现将心理健康评估作为常规健康体检项目。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和睦的家庭环
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健康 问题,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做好
看护管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情绪状态,
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4(一)向接受咨询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权
利和义务;
(二)发现接受咨询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及时通知其近
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发现接受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 到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 诊;
(四)应当尊重接受咨询者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 诊断、治疗。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心理 咨询机构提供心理
咨询服务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开展
行业自律工作。
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 章制度,督促
会员依法开展心理 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业务 培训,引导行业健康
发展。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
生知识的公益宣传, 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
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配备心
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 读物。
5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二十 四小时
心理援助热线,为公民提供心理 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 咨询机构开设心理援助热线,
为公民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民政、
残联等有关部门, 加快精神卫生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精 神卫生
信息平台,健全共享机制,实 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精神
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完善 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并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 状况为依据,
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
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遵循精神
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 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
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
有关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
6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 住院手续;患者
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
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 危害他人
安全的危险,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 住院手续;其监护人不办理 住
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
理住院手续,并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患者 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
全的行为,或者有 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
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 送往
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 切实承担监护职责,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 督促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八条 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急危
重躯体疾病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 时组织会诊;确需转诊
的,应当由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予以 收治,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配合治疗。
第二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 执行住院管理制度,保
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 身安全,并为其创造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
7条件。
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
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 近亲属或者送诊的有关部门;下落不明
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 找。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
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 出院手续;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旗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 也可以由患者住所地的嘎查村民
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 信
息和管理建议转介至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 院、
嘎查村卫生室。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 ,
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 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
当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功能。鼓励已建成的城乡社区服务
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创造条件,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 院、嘎查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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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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