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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8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 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 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 、- 2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 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 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 则,坚持市场主体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 职能为核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互 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 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 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本省应当抓住用好共建“一带一路”、 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 发形成新格局、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 , 融入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 、 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 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 联席会议制 度,统筹推进、督促落实 、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对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 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 3 -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优化 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借 鉴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先 进 做 法 ,复 制 推广 行 之 有 效 的 改 革 措 施 。- 4 -中 国 ( 陕 西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和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5 -类 功 能 区 , 应 当 在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方 面 发 挥 引 领 示 范作 用 , 先 行 先 试 有 利 于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各 项 改 革 措 施 。 鼓 励 和- 6 -支 持 各 地 区 、 各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7 -积 极探索原创性、 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 具体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 的失 误 或 者 偏 差 , 依 照国 家 和 本 省 有 关 规 定 , 已 履行 勤 勉 尽 责 义 务 且 未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 可 以 予 以 免 责 或 者 减 轻责 任 。 第六条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和 完 善 营 商 环 境 评 价 指 标体 系, 制 定 营 商 环 境 评 价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 相 关 经 费 列入 财 政 预 算 。 鼓 励 以 政 府 购 买服 务 方 式 委 托 第 三方 开 展 营 商 环 境 评 价。 开 展 营 商 环 境 评 价 , 应 当 坚- 8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不 得 影 响 各 地 区 、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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