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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合理利用传统村 落资源,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 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 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 文化、 科学、 艺 术、 社会、 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 民族或者地域文 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 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 村民自主、 社 会参与,遵循规划先行、 整体保护、 活态传承、 合理利用、 促进 发展的原则。 — 1 —第四条 省、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 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 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 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和措施,统筹推进传统 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项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 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编制和实施, 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引 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组织村民开展传统民俗 文化活动,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 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财政资金, 用于传统村落资源普查、 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抢救保护、 文化传 — 2 —承、 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对少数民族和边远 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在资金、 人才培养、 设施建设等方面给 予扶持。 第七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尊重村民意 愿,建立村 民民主决策、管理及监督的参与机制,保 障村民的合法 权益。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传统村 落保护发展工作,引导社会 资本通过捐赠、捐助、租赁、提供技 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 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 按照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 新 闻媒体,宣传传统村落及其保护发展工作, 提高公众对传统村 落的保护发展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 文化和 旅 游(文物)、 民族 宗教、 教育、 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应当加强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教育培 训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违 法行为进行 投诉和举报。相关主管部门 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 应当依法调查、 处理。 第二章 认定与规划 — 3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 门指导市(州)、 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资源的普 查登记,全面掌握传统村落资源的 类型、 数量、分布、 保护现 状 的基本 情况,建立完 善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基础 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 申报四川传统村落,实行 逐级申报、专家审查、 社会公示,由省人民政府 审定和公布。具体 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 家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执行,优 先从已认定的四川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四川传统村落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一)文物 古迹、 历史建 筑、 传统建 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 有较为完整的传统 院落结构,主体风貌保 存完整,体现 一定历 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 (二)村落主体形成 年代久远,村落 选址、规划和 营造具 有较高科学、 文化、 历史、 文物价值,地形地貌、 山川水系、街巷 空间、 格局形态等保 存基本完整, 清晰反映原有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 积淀较为深厚,拥有较为 丰富的历史遗 存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代表 性的传统文化、传统 生产和生 活方式,民族或者地域特色 鲜明,至今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第十四条 省、 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专家库,专家库由建筑、规 — 4 —划、历史、 文化、文物、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 等领域具有较高 水 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参与传统村落的 评审、认定和 退出、规划编制、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相 关部门,按照国 家有关规 范编制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 技术指南。 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实际, 兼顾经济 发展需 求,与村庄规划年 限一致,并与文化旅游、文物保护、 生 态环境保护、 乡村建设、 产 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具体包括 下列 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 容和保护 范围;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 控制要求; (三)保护规划 分期实施方 案及近期保护项 目; (四)传统 格局、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 筑、 传统建 筑、 历 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 (五)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防灾防火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 (七)村落发展定 位及发展 途径。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送审前,应当按照规定 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 — 5 —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四川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审批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中国传统村落保 护发展规划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 技术审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 市(州)人民政府 批准后,应当 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 公布。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不得擅自修 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按照原 审批程序办理: (一)因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变化或者上 位规划调 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 (二)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 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 (三) 因国家、省重大工 程建设, 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传统 格局和 历史风貌的完整 性,不得改变与其相 互依存的自然 环境和景观, 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 涵和村民 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 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 传统村落 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村民在原 址居住的权利,合 — 6 —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 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传统村落的保护重 点包括村落传统 格局、 整体风貌、 传统建 筑、历史 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 第十九条 省、 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 划的制定,监督规划的实施和保护措施的落实 ,并对传统村落 保护发展规划实施 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开展 详细 调查,按照 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 档案,建立传统村 落保护管理 信息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相关 要求在传统 村落主 要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 标志。在重 点场所对该 传统村落主 要历史遗 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 介绍,并对 文物古迹、 历史建 筑、传统建 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 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 场所等保护对 象实行 挂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 范围内进行 新建、修缮和改造等 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法 取得规划 许可。 乡(镇)人民政府、 县(市、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在作 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 征求县级人民政府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 筑环境、风貌 影响的意见。 — 7 —第二十二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 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 重建、 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保 护发展规划的 要求,保持建 筑高度、 体量、 形态、 色 彩以及构造 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 一致。 对传统村落保护 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 不 相协调的建( 构)筑物,依法 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 拆除。 第二十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 范围内传统建 筑、 历史 环境要素 的维护 修缮,应当遵循保持原有形态 的原则, 采用传统 技术、 传统材料。推广现代工艺在传统村落建设、 修缮中的应用。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 筑形态不变的前提下 可以改造传统建 筑通风采光、 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 生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 范围内传统建 筑的维护 修缮和 保护, 由所有权人或者 使用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 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建 筑的维护 修缮和保护。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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