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2020年11月3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
—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攀枝
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
林地、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但是,城市市区除外。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灭结合、
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
负责、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市、县(区)、乡
(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政府主
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
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
作计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和
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投入机制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
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
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 2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森林草原
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
享,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
灭火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
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和报告制度。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重点监督管理
制度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
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草原
防灭火责任制度,加 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体系和森林草原防灭火 队伍建设,做好森林草原火灾
— 3 — 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并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
目标考核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 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森
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
灭火工作, 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机构设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宣传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 ;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
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
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 隐患整改;
(三) 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 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
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 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 专业人员技能培训
和应急演练,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 先进技术和
设备;
(四) 组织开展火情监 测、火险预 测预报;
(五)协 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有关 问题;
(六) 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 4 —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
应当参照 前款规定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机构并履行相关职
责。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履行防
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 控、日常 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 测
预警、相关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等职
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协 调调动救援力
量、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发 布灾情信息、 受灾群众临时安
置和生 活保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相关防灭火基础设
施建设管理工作,督 促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相关 企业开展火灾 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负责火 场警戒、交通疏导
治安维护、火案 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 配合做好 其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防灭火 宣传教
育,督促监护人加 强对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 5 — 人的监管, 采取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协 助做好森林草
原火灾应 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
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管理机 构以及在森林防
火区和草原 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 业和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森
林草原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 履行森林草原
防灭火安全 知识宣传教育、制定 野外火源管 控措施、定 期检查
维护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 备和宣传标志职责,及 时开
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检查、消除火灾 隐患等工作。
集体林和草原用 益物权流转时,流转合同应当 约定森林草
原防灭火责任。 没有约定的, 由流入方承担 ;流入方无法履责
的,由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承担。 集体林和草原 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责
任区的防火工作,并 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 铁路、公路沿线森
林草原火灾 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 架设和经营 电力、通讯设施, 铺
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生产、 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等,其建设及经营管理 者应当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设施, 配
— 6 —备灭火器材设备,在森林草原火灾 危险地段开设防火 隔离带,
设置防火安全 警示标志,组织人员巡查检查,排除森林草原火
灾隐患。
因林木生长 危及电力、通讯、石油、天然气等设施安全,
导致森林火灾 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 依法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本级应 急管理、发展 改革、财政、 交通运输等部门,
根据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 编制森林草原防
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 包括森林草原防火 现状分析、防火
目标、火险 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
物资储备、扑救 队伍、人员 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
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 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 7 — 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
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 业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 急处置办法应当
适时修订。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每年组织森林草原
火灾应 急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市森林草
原防火 期,2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 高火险期。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延长本行政区域内
的森林草原防火 期和森林草原 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
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 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
资源分 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林地 边缘以外不
少于10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在预报有 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区)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 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
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划定的草原防火管制区应当规定
管制期限,并报市人民政府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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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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