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年11月27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
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
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
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
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 、
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
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 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
单位实施、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
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 ,
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
利用、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制定有利于清
2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 自
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农业农村、商务和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
发、推广应用和国际合作,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第八条 建立清洁生产表 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监督管
理、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产业政策以及 全省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
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
3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组织
编制清洁生产指 南和技术 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 完
善地方清洁生产 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改革、科学技
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农业农
村、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
产推行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 包括资源消 耗和污染 现状分析、实施
清洁生产的目 标任务、 重点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按照
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 向目录,组织
推广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
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 支持科研单位、高等 院校、企业开展清
洁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关 键技术联合攻关,促进清洁生产技术
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 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对原料使用、资源消 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 处置
等进行 分析论证,采用能 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 量少的清洁生
4产工艺, 符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 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
洁生产技术研究以及 成果转化推广,加强对生产过程以及化 肥、
农药、饲料等生产 投入品的清洁生产管理,提高农业、 畜牧业、
渔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和
支持清洁生产信息 系统和技术 咨询服务体 系建设, 向社会提 供
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 再生资源 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
信息和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
洁生产的 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国 家工作人员、企业经 营管
理者和 公众的清洁生产 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等
院校,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 宣传工作。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明确清
洁生产目 标和责任,建 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 度,
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5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
艺、设备和产品导 向目录实施清洁生产, 并按照国 家公布的限
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名录,限期淘汰落后的
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企业新建、改建和 扩建项目,不 得使用国 家公布淘汰的生产
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
鼓励企业制定 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地方 标准的
企业清洁生产 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产品包装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
行包装,在包装设计、生产和 销售环节优先采用 易回收、易拆
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 低毒低害的材料,降低资源消 耗,
减少废物产生,方 便包装物回收利用。
生产列入强制 回收目录的产品和 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设 置回
收站点,或者委 托销售者、其 他组织,对 废弃产品和 包装物进
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 再生资源从事生产,应当 符合清洁生产
的要求,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改进 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
优先使用有机 肥料、配合饲料,采用 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兽药,
推广使用生物 降解农用薄膜,发展生态农业,实 现农产品的 安
6全、优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物流、旅游等服务活
动的单位,应当采用 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其 他有利于资源 节
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 浪费
资源、污染环境的消 费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用环保 医疗设备和用品, 降低医疗消耗,
减少医疗污染,对 医疗废弃物进行 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
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和 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 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
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 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 营者进行
综合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采用合理的开
采顺序、方法和 选矿工艺,加强采 选矿产生的 废水治理和对 铁
矿、金矿等尾矿的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 平。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
过程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自行 回收
利用,或者 转让给其他单位利用。
7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 度。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
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 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 查和
监测,找出能耗高、物 耗高、污染 重的原因,选定并实施可行
的清洁生产方 案。
清洁生产审核 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自 愿实施清洁
生产审核,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 标准,提出进一步 节约资源、削
减污染物排放的目 标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一)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或者
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但是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 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 毒、
有害物 质的;
(三)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 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可以自行组织进行, 也可以委 托相关的 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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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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