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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0 第七号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导、科学规划、节水高效、建管并重、改善生态、保 第一章总则 障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三章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 农村水利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农村水利 第四章农田水利 发展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 第五章农村供水 人,完善农村水利治理体系,促进农村水利事业 第六章服务体系 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保障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 第八章法律责任 农村水利工作主体责任,将农村水利工作纳人政 第九章附则 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农村水利工作。 第一章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基层水利服务机 第一条为了加快农村水利发展,服务乡村 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 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作组织等做好农村水利相关工作。 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的规划 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和建设、工程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 本条例。 区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是指为了加强农村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 道管理和保护,防治农村旱涝灾害,提高农田灌 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各 溉排涝能力,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 自职责,做好农村水利的相关工作。 村水生态环境等采取的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毁 施。 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 第三条发展农村水利,应当坚持政府主 护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8— 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对农村水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的实施,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根据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农 村水利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 第七条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等 村水利专项规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执行国家 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省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编制。 推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引导 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 公众参与、监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制 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水旱灾害防 定和建设实施全过程。 治、农业生产需要、农民生活需求、灌溉排水发展 第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 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安全 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负责,并向社会公示工程建设情况。鼓励推行农 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规划,并与本地流域、区域 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制度。 水利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整治、农田建设、生态环 分工,依法对农村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 境保护等规划涉及农村水利的,应当与农村水利 监督管理。 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第十四条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 管部门的意见。 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计量、监测、信息控制等管 第八条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应当符合 理设施和巡检道路、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并与 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权 第十五条对验收合格的农村水利工程设 限组织制定农村水利设计标准、建设标准、运行 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 维护与管理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部门应当组织造册存档、移交相关工程资料,落 第九条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前,应当组 实管护责任主体。 织开展农村水利调查。农村水利调查内容应当包 括农村河道、农田水利、农村供水以及基层水利 第三章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 服务体系等。农村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本行政区 域农村水利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 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时, 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 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村 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 河道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清淤疏浚、保洁等工 体、农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作;指导和支持村民会议将农村河道维护管理等 相关事项纳人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河道 第二十三条农村河道形成的河网水系不 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维护管理。 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农村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农村 因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农村河网水系的,有关 河道河长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河长的工作职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学论证,按照不降低调整区 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域灌排能力的要求,提出河网水系调整方案,对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替代工程建设作出安排。 展农村河道划界工作,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安 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划定本行政区域 排先行建设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纳人项目总投 内农村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管理标 资。 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有计 部门负责列人县级河道管理名录的河道的管理, 划地对淤积、堵塞等影响输水排涝和水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农村河道的管理。 的农村河道进行疏浚整治、水系连通,促进河道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 畅通和水体流动。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筹资 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 筹劳等方式组织开展村庄河塘清淤。 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和水生态保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水 护的相关工作。 利工程调度、生态河道建设等措施,推动保障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 村河道生态流量,促进水生生物恢复和水生态环 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河道管理 境改善。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十条鼓励推行农村河道与道路、绿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 化、保洁、公共设施综合维修养护模式,推进农村 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 河道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逐步实现农村河道综 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防止污染水生态环境。 合维修养护及社会化维修养护全覆盖。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 第四章农田水利 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农村 河道维修养护效能。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 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保护 际的原则,组织划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具 农村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生物多样性,改善水生态 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环境,维持自然生态功能。 确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 第二十七条干渠、支渠级建筑物等农田水 担景观、生态、调蓄功能的农村河道实施水面率 利骨干工程可以由乡镇水利(务)站等基层水利 控制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前后的水 服务机构或者灌区管理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其 面率动态平衡。 他农田水利工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 —30— 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受益农户等负责运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行建设与被占用 行维护和管理。 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管养分离等运行维 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替代 护方式,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工程建设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增加运行成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订本省灌溉用水定额,经同 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制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 定。 布,并依法备案。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地表 第五章农村供水 水,限制使用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 溉新增取用地下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地表水源替代、节水等措施, 履行农村供水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主管部门的 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灌溉取水量。 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健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灌区节水配套设 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 施改造。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 办法和运行经费管理等制度。 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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