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 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 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 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2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 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 作。 第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 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 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 管理制度,依法公 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防 止和减少水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 鼓励、支持水生态修复、 废水深度处理、地下水污 染防控、 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关 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 水污染防治水 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水环境保护的 宣 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 意识,拓展公众 参与水环境保护 途径,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 策的意见,积极 引导公众依法 参 3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 宣传,倡导 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 消费方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 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 为进行 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 及时组织处理, 并将处理结 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水污染防治行 动 计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 划和实施方 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 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 线的管控 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及指标要求、水环境 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 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要求的设区的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 套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 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并向社会 公开。 4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 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 未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 ;对国 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 家标 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 需要,扩 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需要,可以 提出执行严于国 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特别排放限值,报 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组织有关部门和 专家对本省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 情况 进行评估,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要求提出修订建议, 报 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 报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 备案。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河 长制、湖 长制,实 现区域内重 要水域全 覆盖。 5各级河 长、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水资 源保护、水域 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 复等工作, 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水环境 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机制, 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 托专业机构,对水环境 状况进行调 查、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实施水污染物 削减方案。 第十八条 实行重 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计划,结合本地实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 案。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 案应当明 确重点污染物的 种 类、总量控制 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 位及其削减数量、时 限等要求。 第十九条 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依法 取得 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 种类、浓度、排 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 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 扩建直接或者间接 向水体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 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6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 程中落实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和 审批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对国 家和省规定的重 点行业、重 要河流和 南水 北调重点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涵养区等敏感区域的 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实行主 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 换; 不符合等量或者减量置 换要求的,不予审批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 件。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或者 未 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 省和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 要负 责人, 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 项 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和暂停审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 开。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 按照 职责分工,建 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 测预警体系,加强 对重点污染源、重 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等的监 测,实现 监测信息共享。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 超过控制 指标或者水质 未达到水环境 功能区划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 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 7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 测规范,对 所排放的水污染 物自行监 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 位还应当安 装水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 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 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 及 时调查处理。 重点排污单 位名录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依法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水环境生态 补偿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和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上 游地区以 及水环境质量 同比改 善的地区, 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 转移 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 补偿。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 招标、委 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 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 营、 水污染防治 技术评估等服务业务,以 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 治。 第二十七条 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 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要求,确定水污染防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5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