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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5期 准;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 第十二条对获得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奖 定办理;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 励的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 第十九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 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 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 除外。 待遇。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 给予其他奖励。 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章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拒绝或者拖延。 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 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公安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推、拒绝或者拖延救 机关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 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行为发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对有关人员 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 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拖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或者社会 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伺私舞弊的; 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行为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二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 员,在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 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 威胁时,不予救援的,依法给予处分。 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由行 第六章附则 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改善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 年人生活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协调发展。 第三条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 利,有权参与社会发展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浙江人大公报版17 ★ 常委会会刊 2020年第5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 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有继续居住的权 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赠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 总第99!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房产、户籍等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 管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的过户等手续时,应当核查老 人权益保障工作。 年人签名同意的材料。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第十三条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赠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迫老 村(居)民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设立的老年 年夫妻分开居住。 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 第十四条赠养人对赠养义务的分担有争议的,老年人 老年人的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 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应当主持调解,并签 人服务。 订赠养协议。老年人要求与赠养人签订赠养协议的,应当签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 订婚养协议。 老、养老、助老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或者栏目。 可以采取发放养老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形式向老年人提供 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 生活帮助。 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其他 育。 亲属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千涉老年人依法离婚、再婚及婚 第八条赠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赠养义务。赠养人 后生活。 的赠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赠养人放弃继承权 赠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压老年 等而消除。 人的有关证件及财产,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赠养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协助赠养人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对老 履行赠养义务。 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赠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其他待遇 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与赠养人家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老年人 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依法享受的医疗待遇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与赠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并开展巡回医 人,赠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赠养费。 疗、义诊等服务。 第十条赠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生活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 上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 养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赠养人本人护理有困难的,应当 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请人代为护理。 第十九条有关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大专院校应当加 第十一条赠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精 强对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 神上慰籍老年人。老年人和赠养人分开居住的,赠养人应当 和科研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研计划 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立项上予以支持,并做好科研成果奖励及推广应用的组织工 第十二条赠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作。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建房的,应当签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 订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在所建房屋居住的权利。 年教育的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并鼓励、支持 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 兴办各类老年学校。 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出资购买老年人原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文 18丨浙江人大公报版 常委会会刊 ★ 2020年第5期 化、体育单位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需要的群众性文化、体育、 第二十七条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 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文 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 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对开展上述活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 总第99期 将必需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 承担社会性集资收费。 康复机构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纳入城 第二十九条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社会需要,从 市(村镇)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选择靠近社区、 事与其自身条件相适应的社会活动,将其知识、经验和技能 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予以安排。 贡献于社会。 公共老年福利设施经依法批准拆除或者移作他用的,当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其在原单位所 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不低于原设施的标准另作 享受的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 的专长和作用。 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服务设施,并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询老年 给予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人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老年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规 人民政府对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老 定的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年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向老年福利事业进行捐赠。企业事 第三十一条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 和个人都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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