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六章 运输与通信保障
1第七章 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
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
规划编制与实施、组织与人员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科技与
信息保障、运输与通信保障、社会秩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
需要和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对突发事件应对所需各种资源进
行的规划、储备、调配、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
2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
机制,构建以乡镇、街道、社区、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为单元
的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式。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处
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制。
第四条 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
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依法
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应类别突
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经常发生跨区域突发事
件的地区,有关行政区域应当建立联防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
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
工作的领导,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
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
障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水 利、商务、卫生 健康、科技、 气象、河务、
地震、大数据、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有关的突
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
工会、共产主 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红十字会等组织和社会
公众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中的作用, 增强社会公 众公共安
全和防 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 避险救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 义务配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保
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 确定相关机构和
人员, 履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
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定 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 知识
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 众应急预防、 避险、自救、互救意识
和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 学生的年 龄和认知能力,采取 多种形式开展
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 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第九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 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
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明确指挥体系、组织人员、应急
物资、 交通通信等 方面的建设任务和 具体措施,实 现对突发事
件有效防控和应对,提 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组织编制国 土空间规划时,
应当系统分 析、评估影响本行政区域 长远发展的重大灾害 风险
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 标准、防灾分区,统筹 考虑各
类防灾 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 布局,提高 抗灾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完善城市公共基础
设施定 期调查评估机制,调 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 布局,统筹
地上地下空间综合 利用,改造提 升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的 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区域间的统筹协调和
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5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 避难场所
的选址和建设,将 城镇各类 广场、绿地、体 育场馆、学校、公
园、人防工 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 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
置。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 范的标志、标识,并根据突
发事件的 性质和需要,预 留建设临时救治场所的空间和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 位,应当加强对
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 正常使用。
紧急设立的应急 避难场所应当统筹 考虑气象、地震、地质
等条件和 因素,增设灾害防 御设施, 避免和减轻次生、 衍生灾
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整合资源,统一规划突
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重 点建设项目和 基础设施,将应急物资
以及重要原 材料生产等纳入关 键产业规划和应急生产能力储备
目录,实施动 态监测,指导 企业建立应急保障 快速转产机制,
构建积极有效的应急产业体系。
应急产业的发展应当 符合平战结合、配 套完整、快速响应
的要求,依托现有产业 基础和龙头企业,加 快促进产品标准化
和系列化,提 升应急产业高 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
6体系建设规划要 求,建设应急指挥 中心,发挥一体化综合指挥
平台作用;加 快推进区域 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储备 库等
重大工 程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应急预 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
并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 案。应急预 案应当根
据实施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 修订、补充。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公共 场所、公共设施的经
营管理单 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 位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定期组
织开展应急 演练。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运输、 电力、生 态环境、海洋、地质、
气象、地震、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网 络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 ,
应当符合应急保障的需要,统筹安 排应对相应突发事件所 必需
的物资、设备和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特 点,
加强海堤、水库、河道、涵闸、泵站、避风港、防护林、避风
7锚地等自然灾害防 御设施建设,对机 场、港口、高速公路、航
道、渔场等重要 场所和交通要道加 密大风、大雾等监测设施建
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 御设施保 护,
按照属地保 护原则, 明确保护主体和相应的 权利义务,确保自
然灾害防 御设施安全有效运 转。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破坏自然灾害防 御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水 利、气象、地震等部
门确定自然灾害防 御重点单位,向社会公 布,并加强对重 点单
位的自然灾害防 御工作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防 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 标准,做好自
然灾害防 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自然灾害预 警信
息传播系统, 并根据自然灾害防 御的需要, 在学校、医院、社
区、机 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 密集区域
和公共 场所建设预 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 筑施工、危 险化学品、海
上交通、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灾害 性天气预警信号接
收与应急处置责任制 度,畅通灾害 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渠道,
8
法律法规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2020-11-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51上传分享